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1條 法規: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二章 公有市場 第11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之使用期限,以四年為限。前項使用期限屆滿時,原使用人得於期滿六個月前申請繼續使用;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在使用期限屆滿前為准否繼續使用之決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