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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終止契約及經同意解除契約收回之市場攤(鋪)位,由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得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理攤(鋪)位之使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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