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電路布局非經登記,不得主張本法之保護。電路布局經登記者,應發給登記證書。
- 第16條本法保護之電路布局權,應具備左列各款要件:一、由於創作人之智慧努力而非抄襲之設計。二、在創作時就積體電路產業及電路布局設…
- 第17條電路布局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為左列各款行為之權利:一、複製電路布局之一部或全部。二、為商業目的輸入、散布電路布局…
- 第18條電路布局權不及於左列各款情形:一、為研究、教學或還原工程之目的,分析或評估他人之電路布局,而加以複製者。二、依前款分析或…
- 第19條電路布局權期間為十年,自左列二款中較早發生者起算:一、電路布局登記之申請日。二、首次商業利用之日。
- 第21條數人共有電路布局權者,其讓與、授權或設定質權,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電路布局權共有人未得其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應…
- 第22條電路布局權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各當事人署名,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
- 第23條以電路布局權為標的而設定質權者,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不得利用電路布局。
- 第24條為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電路布局權。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電路布局權…
- 第25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路布局權當然消滅:一、電路布局權期滿者,自期滿之次日消滅。二、電路布局權人死亡,無…
- 第26條電路布局權人未得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承諾,不得拋棄電路布局權。電路布局權之拋棄,不得部分為之。
- 第27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電路布局登記,並於撤銷確定後,限期追繳登記證書,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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