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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電路布局權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各當事人署名,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一、讓與。
二、授權。
三、質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消滅。
電路布局權之繼承,應檢附證明文件,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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