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路布局權當然消滅:一、電路布局權期滿者,自期滿之次日消滅。二、電路布局權人死亡,無人主張其為繼承人者,電路布局權自依法應歸屬國庫之日消滅。三、法人解散者,電路布局權自依法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之日消滅。四、電路布局權人拋棄者,自其書面表示之日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