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本法保護之電路布局權,應具備左列各款要件:一、由於創作人之智慧努力而非抄襲之設計。二、在創作時就積體電路產業及電路布局設計者而言非屬平凡、普通或習知者。以組合平凡、普通或習知之元件或連接線路所設計之電路布局,應僅就其整體組合符合前項要件者保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