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91-1條 法規:著作權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七章 罰則 第91-1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