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
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著作權法 第59條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 第四節 著作財產權 › 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59條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 第四節 著作財產權 › 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59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