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著作權法 第64條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 第四節 著作財產權 › 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64條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 第四節 著作財產權 › 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64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