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56-1條 法規:著作權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 第四節 著作財產權 › 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56-1條 為加強收視效能,得以依法令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不得變更其形式或內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