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著作權法 第58條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 第四節 著作財產權 › 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58條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 第四節 著作財產權 › 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58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