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16條 法規: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6條 國家發明創作獎之獎助,如參選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均未達該項獎助之評選基準時,得從缺之。前項評選基準,由評選審議會決議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