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16-1條 法規: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6-1條 參選國家發明創作獎者,得於接獲專利專責機關通知評選結果後三十日內申請複查。但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應由參選者填具申請書,載明欲複查之參選創作名稱及聯絡資料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