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15-1條 法規: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5-1條 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其專利權人即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者,得由評選審議會於複選階段酌予加分。前項加分標準由評選審議會決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