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國家發明創作獎之評選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初選:評選審議會就參選之書面資料審查評分,提名入圍複選名單。二、複選:評選審議會得按實際需要就入圍複選名單,實地勘評或由參選者進行簡報說明後,進行複選評分。三、決選:評選審議會依初選評分占百分之三十及複選評分占百分之七十計算總分,決選得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