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懲戒辦法 第7條 法規:專利師懲戒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7條 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由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並作成審查意見,提懲戒委員會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