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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利師懲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懲戒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前條代表各機關之委員,其職務異動時,應即改派;任期至當屆委員任期屆滿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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