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作成決議書。前項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地址、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二、行為時執業處所名稱、地址及專利師證書字號。三、懲戒之案由。四、決議主文。五、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六、出席委員。七、決議之年、月、日。八、不服決議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前項第一款所稱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於被付懲戒人為外國人者,為其護照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