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懲戒辦法 第4條 法規:專利師懲戒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4條 懲戒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經濟部就其職員中派兼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