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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智慧財產權目
專利師懲戒辦法
第1條
專利師懲戒辦法 第1條
法規:
專利師懲戒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條
本辦法依
專利
師法
第三十一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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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專利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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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專利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指派主管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經濟…
第3條
懲戒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前條代表各機關之委員,其職務異動時,應即改派;任期至當屆委員任期屆滿時止。
第4條
懲戒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經濟部就其職員中派兼之。
第5條
懲戒委員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未指定者,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6條
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相關案件之審查、討論及決議: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
第7條
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由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並作成審查意見,提懲戒委員會審議。
第8條
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件時,得邀請有關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諮詢。
第9條
懲戒委員會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決議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者,應有委員三分…
第10條
懲戒委員會會議於決議書發送前,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第11條
同一事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懲戒審議程序。
第12條
被付懲戒人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之宣告者,亦同。
第13條
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作成決議書。前項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地址、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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