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法 第7條 法規:專利師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二章 執業及責任 第7條 專利師應以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一、設立事務所。二、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三、受僱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專利師受僱於前項第三款之法人者,應以專任為限,不得為其任職法人以外之人辦理第九條各款所列之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