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法 第12條 法規:專利師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二章 執業及責任 第12條 專利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矇蔽或欺罔專利專責機關或委任人。二、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三、洩漏或盜用委任人委辦案件內容。四、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五、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