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法 第10條 法規:專利師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二章 執業及責任 第10條 專利師對於下列案件,不得執行其業務:一、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專利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委任辦理同一案件。二、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之案件。三、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任辦理之相關案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