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4條 本辦法適用於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與團體商標之申請案及其他各種申請案。前項得以商標電子申請之申請案種類及程式,由商標專責機關於受理申請前三個月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