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申請註冊立體商標者,商標圖樣為表現立體形狀之視圖;該視圖以六個為限。前項商標圖樣得以虛線表現立體形狀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方式、位置或內容態樣。申請人應提供商標描述,說明立體形狀;商標包含立體形狀以外之組成部分者,亦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