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申請商標註冊檢附之商標圖樣,應符合商標專責機關公告之格式。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商標描述及商標樣本,以輔助商標圖樣之審查。商標圖樣得以虛線表現商標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方式、位置或內容態樣,並於商標描述中說明。該虛線部分,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第一項所稱商標描述,指對商標本身及其使用於商品或服務情形所為之相關說明。第一項所稱商標樣本,指商標本身之樣品或存載商標之電子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