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19-1條 法規:商標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商標法母法 第二章 商標申請及審查 第19-1條 申請商標註冊之加速審查者,應備具加速審查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一、商標申請案號。二、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國籍或地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有代表人者,其姓名或名稱。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登錄字號及住居所或營業所。四、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之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前項申請未繳納加速審查費者,視為未提出該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