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註冊之加速審查者,應備具加速審查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標申請案號。
二、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國籍或地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有代表人者,其姓名或名稱。
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登錄字號及住居所或營業所。
四、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之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
前項申請未繳納加速審查費者,視為未提出該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