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16條 法規: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6條 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取得具病原性或危害環境之生物材料者,使用後應立即銷燬,並通知寄存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