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研究或實驗之目的,欲實施寄存之生物材料有關之發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寄存機構申請提供分讓該生物材料:一、有關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公告者。
二、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發明專利申請人書面通知者。
三、專利申請案被核駁後,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申請再審查者。
依前項規定取得之生物材料,不得提供他人利用。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提供分讓,應備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附表四)。
二、公告、發明專利申請人書面通知或專利專責機關核駁審定書影本。
三、僅為研究或實驗目的使用之切結。
四、不將該生物材料提供予他人之切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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