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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生物材料寄存於寄存機構之期間為三十年。
前項期間屆滿前,寄存機構受理該生物材料之分讓申請者,自該分讓申請之日起,至少應再保存五年。
前二項規定之寄存期間屆滿後,寄存機構得銷燬寄存之生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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