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寄存機構提供分讓生物材料者,應繳納費用如下:一、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質體及噬菌體,每件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二、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病毒及其他生物材料,每件新臺幣四千八百元。三、前二款生物材料之培養條件特殊者,由寄存機構依其性質、培養材料及設備所需費用收取之。但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