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相關法規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母法 第16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園區從業人員,指園區內行政機關與作業單位、目的事業單位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編制內之人員,或由上述人員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之職業團體。 本條定義的名詞 園區從業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