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管理處為辦理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九款所規定事項,得設置作業單位,並得在適當地點設置服務站所。前項作業單位及服務站所採自給自足方式作業,其設置管理及薪給標準,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