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6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五章 保稅貨品委託、受託加工與修理、檢驗、測試及展示 第36條 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委託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同一園區或其他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加工者,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