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展示者,應經管理處或分處核准後辦理,並填具出區展示申請書,經海關核准後,自行點驗出、進區;必要時,海關得會同管理處或分處,至展示地點查察本項出區貨品是否變更用途。
前項貨品價值超過前條第三項規定之一定限額者,應向海關辦理報關,並提供稅款擔保後出區;貨品運回時,憑出區展示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
依第一項規定出區之貨品,應於出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運回;其有特殊情形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未依期限運回者,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填具報單補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