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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區內事業接受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同一加工出口區或其他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委託加工者,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
前項受託加工貨品,如有添加保稅原料、物料者,應填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該添加之保稅原料、物料得予除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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