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委託課稅區加工者,應填具委託加工申報書,註明受託廠商之工廠登記編號、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其為自然人者,應註明姓名、住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准:一、委託加工合約書或訂單影本。二、加工前後之樣品或圖說一份。但前有核准案例並註明核准文號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