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6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16條 區內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停止計收情形及日期如下:一、自土地租賃契約終止之次日起。二、自法院確定判決終止土地租賃契約通知到達之日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