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依前條規定與本部或所屬機關簽約執行科技專案者(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應依約定期提交下列工作報告送本部或所屬機關進行審查:一…
- 第19條本部或所屬機關應依約分期撥付補助經費予執行單位。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專案核准者,得一次撥付全額經費。第一期經費經執行單位提…
- 第20條科技專案之變更,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本部或所屬機關因情事變更而認定有變更執行內容或調整期間之必要者,得於通知執行單位…
- 第21條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其經費收支應依約設專戶儲存並單獨設帳管理,定期編製經費支用報表送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核。科技專案經費包…
- 第22條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依約所產生收支互抵後屬本部之淨收益,應全數交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繳交國庫。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辦理實驗生…
- 第24條執行單位得以產學研合作方式共同開發技術或創新模式。本部或所屬機關得要求執行單位訂定相關計畫或機制,從事與其他產業界、學術…
- 第25條執行單位得以國際合作方式引進或共同開發技術或創新模式。執行單位進行前項國際合作者,得與合作之外國機關(構)或事業以契約具…
- 第26條國際合作契約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契約所約定事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應敘明理由報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定:一、就合…
- 第27條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約核減該科技專案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或績效獎勵,並得要求…
- 第28條科技專案執行期間屆滿後一定期間內,本部或所屬機關應依約進行查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本部或所屬機關依前項查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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