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執行單位得以產學研合作方式共同開發技術或創新模式。本部或所屬機關得要求執行單位訂定相關計畫或機制,從事與其他產業界、學術或研究機構之合作,以有效整合研究資源,共同推動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科技專案產學研合作之金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執行單位應以專案方式報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本部或所屬機關應公開其計畫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