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依約所產生收支互抵後屬本部之淨收益,應全數交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繳交國庫。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辦理實驗生產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要求執行單位分別建立附屬作業會計制度,單獨計算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