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科技專案之變更,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本部或所屬機關因情事變更而認定有變更執行內容或調整期間之必要者,得於通知執行單位後,依約逕行辦理變更。二、於符合原定科技專案目標之原則下,執行單位認定有變更執行內容或調整期間之必要者,除應報本部或所屬機關同意事項外,由執行單位依約逕行辦理變更。前項科技專案變更應報本部或所屬機關同意事項,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