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9條 法規: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四章 科技專案執行及收支管理 第19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應依約分期撥付補助經費予執行單位。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專案核准者,得一次撥付全額經費。第一期經費經執行單位提出申請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於簽約當日或之後先行撥付之;自第二期起之經費,應由執行單位檢具前期工作報告及其他指定文件,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撥款,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於申請函件送達後審核撥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