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法規: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2條 本規則稱電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指經營與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相關承裝事項之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本規則所訂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