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4條 法規: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創業投資事業輔導事項:一、推動適合創業投資特性之經營機制。二、推動政府相關基金投資創業投資事業。三、建立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資訊交流平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