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輔導之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以下列方式為限:一、參與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及轉換公司債特定人認購。二、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原投資事業股票。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參與非原投資事業私募特定人認股、投資全額交割股或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四、與從事企業併購或重組業務有關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