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創業投資事業之國際合作交流,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促成國際資金投資國內創業投資事業。二、推動加入國際性創業投資組織。三、協助創業投資事業募集國際資金。四、引進國際大型創業投資機構來我國合作。五、辦理或參加例行國際創業投資相關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