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6條 法規: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6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經審查完成工廠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繳交當年營運管理金及特定工廠登記費用。申請人完成繳交後,予以特定工廠登記,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通知各相關機關。前項營運管理金得以應退還之納管輔導金抵充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