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其有展延原核定改善期間者,應一併提出申請:一、減少廠地、廠房或建築物面積。二、增加或減少低污染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三、適用法規修正。前項各款審查,依第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