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八條工廠改善計畫之審查時,應邀集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或相關機關組成聯合審查小組,或以加會、併行審查之方式進行審查,並得辦理現場會勘。前項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申請人依第八條第二項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因申請案數量眾多,有延長審查期限之必要者,得報請本部同意延長之。